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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模式改变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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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报告模式已相对固定, 针对不同情况,发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相反意见等四种,格式和文字都基本固定。从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业外人士难以理解。我国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大部分不是会计审计业内人士,对于许多专业的术语难以理解,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二是为注册会计师舞弊留有空间。众所周知,会计师事务所是经济组织,最终目的是寻求利润,为拉住客户,尽可能地满足客户的要求,最常见的是玩弄文字游戏,不按规则出具报告,如对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加报表说明,蒙蔽会计信息使用者。三是不利于划分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报告固定模式的最初起源是规避审计风险,但这种规避已经严重影响了审计诚信。尽管许多法规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却由于审计报告的模式,很难落实其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建议:一是重新确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充分,诚信已成问题的现状,注册会计师应有揭示会计信息舞弊的责任,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因为西方国家在发生了“世通公司”事件后,也在反思。二是修订审计报告模式及表述方式,有无问题直接以文字表述,不留模棱两可的空间。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模式的改变涉及全国,北京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为全国开创先河,使我国会计师职业界健康发展。
财政局
政协北京市十届二次会议第 0166号提案的办理报告(A3)
委员:
关于您在政协北京市第十届二次会议提出“关于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模式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您关心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们收到提案后,向财政部会计司反映了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征求了市财政局监督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关于审计报告模式及表述方式、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法》中对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权限、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均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经批准执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明确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模式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共四种;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等行政处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中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和规则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对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具体情况、出具报告时不应有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不得有的行为。《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二、我们的几点想法和目前的做法
(一)关于先行试点问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准则、规则均是由中国注协拟定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的。上述法律、法规中,一是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准则、规则的标准是统一的,且制定权限不在地方,审计报告的模式及其表述我市无权修改。因此,北京市要先行试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矛盾。二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市执业,外省市的客户要求按统一模式出具报告,但我市又是另外一种模式,由此会造成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统一的局面。三是注册会计师要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审计报告作为具有鉴证作用的法律文件,具有严肃性与严谨性的特点,要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的文字表述。如果注册会计师擅自对报告格式和表述进行修改,就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问题。从审计报告的内容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是对已审计的会计报表整体可靠度的合理保证,是报表使用人使用会计报表信息作出决策的依据。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师法》也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它对注师的执业起到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作用。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就要负法律责任。
(三)王永庆委员,您的提案,为我们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建议,对我们启发很大。目前,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我们正在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等手段逐步加大监管、惩罚力度。另外,财政部针对当前我国会计改革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组织部分省市财政厅、局开展调研,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体系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共八个问题的研究。在这些调研中,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如何修改和完善,如何强化政府监管的主要手段和措施等等。
再一次感谢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关心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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