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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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