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网·行业权威资讯平台 联系合作 |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注销税务登记 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会计网 | 行业动态 | 财务知识 | 税务代理 | 代理记帐 | 办税指南 | 财经法规 | 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会计网 >>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三)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相关文章
什么是税务代理?
委托税务代理的程序
税务代理的种类
税务代理与税务管理的关
税务代理问题解答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哪些
如何办理停业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哪些
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
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代理
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开业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领购发票代理
税务办事指南
办理纳税申报代理
承办业务及税务代理工作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7-2010 深圳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