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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稽核申办程序 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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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稽核申办程序
  事由:出口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之前,必须将 退税申报表等有关凭证资料送省外经贸委财会处稽核,由稽核员 审核签章后,再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稽核工作的依据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1996]外经贸计财 发第551号)。 

  条件: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关在财务上 做销售后,方可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稽核。 

  企业申退退税稽核所需资料: 

  1、出口企业需报送的凭证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A、B类出口退税企业 在年度退税清算时提供)或远期收汇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外销发票等;以上 资料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 

  2、出口企业需报送的报表主要有:《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 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 总申报审批表》;以上报表必须一式4份。 

  3、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出口企业,须按要求将上述装订成册 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申报退税数据,报送软盘。 

  稽核程序: 

  1、审查企业出口货物海关电子信息; 

  2、负责开具“出口货物无名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3、对企业报送退税资料需稽核的内容进行认真地审核,稽核 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内加盖“出口退税稽核 专用章”。 

  工作时效:稽核员在收到出口企业申报有关退税 凭证和申报软盘后的一 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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