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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

  (1)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2)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

  (3)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⑵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⑶委托代理的方式;⑷委托代理的期限;⑸双方的义务和责任;⑹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⑺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⑻争议解决方式;⑼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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