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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的签收 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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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的签收
  【一】 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

在,可委托同住的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二】 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签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托代理人签收。

  【三】 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异议,应当

自觉履行受送达的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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